原告:上海XX橡塑有限公司,住所地:上海市奉贤区XX。
法定代表人,XX,职务,董事长
被告:王XX,男,汉族,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
请求事项:
判决不予支付被告2006年4月到2012年1月4日的岗位津贴30000元。
事实和理由:
我方从2005年9月到2012年4月已经全额支付被告岗位津贴。
我方是日资企业,因为表达习惯的说法,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津贴就是工资条上的“加工工作”。
1)从语言习惯上,在百度或谷歌在线翻译,“津贴”日语为“手当”。
“手当”的意思津贴基本工资以外支付的薪水,如家属津贴、通勤津贴等。〔基本給の外に支給する賃金。家族手当?通勤手当など。〕
夜勤手当/夜班津贴。 住宅手当/房租补贴。
出産手当/产妇补助。 海外勤務手当/海外工作补贴。
综上,“加工工作”就是“岗位津贴”的意思。
2)与其他劳动者岗位津贴及工资支付明细表对比,我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存在岗位津贴的也不是他一个人,别人的支付工资支付表里也是以加工工作的项目结算的,并且这个项目的数字与劳动合同的岗位津贴数字完全一致。
3)工资条的组成分基本工资、加工工作、加班工资、车贴、浮动奖金。如果不是岗位津贴,那么这“加工工作”就根本没法解释。
4)再说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津贴500元相对其基本工资还是占相当比例,如果实际没有发放,侵犯了劳动者权益,原告早就提出来了,不会干了7年了才提出来。
综上,我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,也不需要再支付岗位津贴。请法院查明事实后,支付原告诉讼请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