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Y某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擅自执业,在2008年10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2012年10月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刑拘,Y某家属委托关天所李先峰律师为其辩护人,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详尽了解案情,在辩护词中指出其人性本善,身残志坚,确有可恤之处,从法理上论证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,本案最后得以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。
辩护词如下:
非法行医案辩护词
尊敬的法官:
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Y某家属的委托,指派本人李先峰律师担任Y某的辩护人,现依法出庭辩护。经多次会见及阅卷,根据本案事实,对检察官指控Y某犯非法行医罪没有异议,在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。
一、 本罪是法定犯,不是自然犯,Y某本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。他小时患上小儿麻痹症,致使双腿行动不便,肌肉萎缩,他的双腿只有正常人的胳膊那么细。但是他身残志坚、自强不息,凭借自己顽强的毅力,自学读完中专全部课程并取得医学中专毕业证书。在老家曾有乡村医师资格证,也有多年乡村医疗经历,也帮人看好不少病。只因没有医师资格证,故不能在城市从事医师执业。
二、 法理无外乎人情,Y某身体二级残疾固然不能成为可以非法行医的理由,但其属于弱势群体,本该享受社会救助和关爱,他在无其他一技之长情况下为家庭生活基本所需去冒险从业,其恶性区别于为贪图享受,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。
Y某上面有4个姐姐,一个妹妹,是家中唯一的男丁。老母亲今年85岁,有一子一女,Y某的配偶要照顾孩子外加文化程度低,收入也不高。Y某要担当大部分的赚钱养家的责任。Y某是个要强的人,再困难也不愿向自己同胞姐妹伸手。
三、 Y某在上次判刑后并非知错不改。Y某第一次判刑后想过悔改,也花了时间、精力和金钱去做了,但是不幸被骗了,又被逼着走上旧途。当然被骗不能成为再次非法执业的理由,但是要看到他的悔过的诚心和实意,法官和检察官也要体谅一个弱者的辛酸和无奈。
2012年2月初也就是出狱不久,Y某从电视上了解到一个河南省郑州一个节能灯散件组装项目,想到自己虽然脚腿不方面,但是手还是可以的,自己也能吃苦,认为这个项目适合自己。他到厂家接受培训,拿出积蓄3万多元购买散件组装,自己往返郑州数次,厂家屡屡以不合格拒绝接受产品,一开始他还天真的以为是自己没学好,后来通过打车的师傅说这是个骗局,起初他还不信,与商家理论结果,最后对方看他残疾只退回了2000元,家里只剩下一堆半成品。北京、苏州等地Y某都去过,但均没有找到合适的营生。他又来到奉贤西渡,以开残疾人三轮车拉客为生,经交管部门严厉查处,也只干了一两个月就结束了。迫于前期被骗开销的压力,2012年8月,生活逼着他又重操旧业,结果没2个月又被抓了。被抓被骗的遭遇让Y某感受到了生活的残酷和无奈。假设不被骗,他不会再重蹈覆辙,他也是个受害者。
四、家人及朋友愿意帮助Y某走出难关,已经帮他找到明确的正途。子女给他继续生活的勇气和力量,妻子、姐妹亲戚的支持给了他温暖。他家庭困难请不起律师,是姐妹帮他出钱请律师。在家人、朋友参谋和帮助下,结合Y某本人情况,Y某出狱后生活做出明确的可行性规划。其有一定学历,头脑比较灵活,勤奋,能吃苦,会打字,会上网,可以开网店或开烟酒店。作为残疾人完全可以独立经营。简单保健品销售不但可以结合其本专业知识,也适合他本身身体情况。Y某姐妹及其他朋友也愿意为此出资资助。同时因残疾人在工商、税务方面向申请残疾人优惠政策,律师也愿意为他无偿提供相关方面的服务。
五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被告人Y某到案后,能够主动详细交代自己的罪行,配合警方侦查工作,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,表示以后不会再从事非法行医的行为,认罪态度良好。Y某本人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,不断强调之后不论做什么工作首先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政策,避免自己再次重蹈覆辙。
六、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犯罪后果
被告人Y某此次抓获时的犯罪数额是50元人民币(在被告人Y某及证人苏X的询问笔录中都有体现),且被告人一般情况下是替病人看感冒发烧,一次约收10元左右的诊疗费,一次能够赚5—6元,以非法行医每月的非法所得数额在1000多元人民币,犯罪数额较小。根据被告人Y某的供述,虽然其从事非法行医,但治疗的多是感冒发烧这类的生活常见疾病,且一般都是打针、配药这些基本的治疗方式,至今从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。
综上,本案被告人身残志坚,虽有前科,但并非知错不改,其悔罪态度较好,犯罪情节较轻,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,非法所得也较低,在家人的帮助下其以后生活有了明确的规划。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,法律的目的应当是惩恶扬善,法律应当给努力生活勤奋善良的人以希望,请求法官结合本案案情的特殊性,给本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从轻判处Y某6个月有期徒刑,试用缓刑,让被告人及其家属在这个严冬感受到法律的光辉和政府的温暖。